界面新闻记者 | 实习记者 郭珂濛 记者 徐鲁青
界面新闻编辑 | 张友发
提及“淫秽”,多数人直觉上不觉得这个概念难以理解。在《现代汉语词典》中,“淫秽”指过度放纵描绘男女情欲、违反道德准则的内容。但在现实管理中,如何界定“色情”与“淫秽”的程度?二者是否存在本质区分?什么样的情色描写属于“艺术表达”,又有哪些越界成了“违法传播”?这些问题仍在争议之中。
从文化史与文学批评的角度来看,“色情”与“淫秽”也并非纯粹的道德判断,而是处于法律、艺术、社会规范交界的模糊地带。若在“情色写作”的语境中将“色情淫秽”的概念细细拆解,会发现诸多暧昧不清的部分:如果身体与欲望本身是文学表现的合法题材,那么,何种描写属于有艺术价值的“情色写作”?又是哪一类表达被认定为“露骨”“淫秽”,甚至“有害社会风气”?虚构文本如何与现实中的“伤风败俗”行为产生因果关联,这种潜在的关联是否能够成为审判文学作品的合理依据?
在上述问题得到回应之后,才能更好地谈论情色写作的边界。
一、模糊的“色情淫秽”:情色书写与“有害世道”之间的裂隙
事实上,中国文学史从不缺乏对欲望的书写,所谓“色情”文本的存在几乎与书写本身同源。如《素女经》等包含性描写的“房中术”文本,不仅未被视为禁忌,反而在特定历史语境中被当作养生之术或性教育的工具。
明清商业化浪潮推动了“艳情小说”的兴起,《金瓶梅》、《肉蒲团》等作品既是情欲的书写,也是对市民社会风貌的细致刻画。这类文本游走在文以载道与人欲书写的灰色地带,激发了时人的道德警惕。如明代文人方浚在《蕉轩随录》中便批评《水浒传》《金瓶梅》“倡盗诲淫”,直指其“有害于世道人心”。
在这样的批评中,情色书写与“败坏风气”的关联几乎不容置疑。批评者无需解释其具体机制,淫秽的危害性天然地根植于对礼法观念的悖反中。在这个意义上,情色书写的危险性与其说是激发欲望,不如说是其可能冲击封建礼法所设定的社会结构,如对家庭秩序、女性贞节以及士人自我修养的制度性规训。
但同时代也有论者反思这种过于直接的关联。明末学者刘廷玑提醒《金瓶梅》的读者:“欲读《金瓶梅》,先须体认前序内云:‘读此书而心生怜悯心者,菩萨也;读此书而生效法心者,禽兽也。’”他意识到,面对所谓的淫邪文本,读者应自担责任,而非归罪于文本本身。文本的危险并非天然,而是由特定历史语境中道德评判与读者结构共同建构的结果。
“淫秽”一词本身的界定,在历史中从未稳定如一。正如学者石晓玲曾指出:“并不是充斥淫秽露骨性描写才算诲淫,如《娇红记》在小说史上有重要意义,对后世影响广泛,也并无露骨色情描写,只因宣扬自由恋爱,便被归入导邪夺贞的淫书一列。”
追溯中国艳情小说的发展脉络不难发现,情色书写与“有害”的绑定不是自然事实,而是治理逻辑的延续。而这一未被系统反思的传统,仍在今日的法律语境与公众认知中残留,从情色书写到现实危害之间的推理跳跃,依旧不加思辨地被轻易接受。可在封建礼教早已远去的今天,我们是否该问一句:“从来如此,便对么?”
二、是“黄书”还是“艺术”:作为一种辩护策略的“拔高”
20世纪80年代后期,中国开始以法律的形式规制与色情淫秽相关的传播行为。199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的决定》,明确将“淫秽出版物”纳入刑事打击范畴。1997年新刑法施行后,该类罪名被进一步细化并纳入司法实践,随后《出版管理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行政法规的出台,使得相关管控体系更加完备。
《关于决定》第八条对“淫秽物品”作出了界定:“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问题是,究竟什么样的色情作品才是“有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谁来定义这份“价值”?
由于缺乏一致的法律与审美界定标准,“黄书”与“艺术”的边界屡屡成为舆论焦点。一方面,有批评担忧“一刀切”,可能误伤富有探索性和批判性的作品;另一方面,文化界也常用将情色书写转化为价值观寓言的“拔高”策略为争议作品辩护。
这一策略在《废都》事件中表现得尤为典型。这部描绘知识分子欲望挣扎与灵魂溃败的小说,1993年一出版便被北京市新闻出版局查禁,理由是“格调低下,夹杂色情”。官方与舆论的反应几乎同步:“严肃作家”贾平凹,怎会写出这样一本如此“淫秽”的“黄色小说”?
《废都》的辩护者很快生产出了一套正当性叙述:这是一部“刻画中国知识分子灵魂的史诗巨著”,性书写是表现主人公庄之蝶精神堕落的必要手段。2009年《废都》解禁低调出版,舆论场为《废都》提供的庇护沿用了与17年前的辩护者们同样的策略——《废都》的写作被视作揭示了“肉体的狂欢与灵魂的救赎”之间的“心灵挣扎”。
时至今日,《废都》已被封为“知识分子的镜子”,庄之蝶则成为批判现代知识分子虚伪与崩塌的典型符号。这种从“黄书”到“艺术”的跃迁,既是文化场域的再生产,也是价值话语权的重构。
在这一场论争中,“黄书”与“艺术”的边界之争充满张力:关于淫秽物品的管理、文学革新的冲动、大众道德情绪的激荡让“淫秽”的边界变得动荡微妙。一本书是“艺术”还是“淫秽”的,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会选择了怎样的阅读方式,而当色情情节的艺术价值得到承认,便如同穿上了一件保护衣。
但这一保护机制就网络文学而言却走向失效。律师赵宏曾提及有关“天一案”的一则辩护思路:“当时的一个典型观点是耽美作品所涉题材都是男男,而读者则是女性,所以此类小说的创作和阅读表达了反抗父权制的女性主义思想。但这种刻意的价值拔高其实对于定罪量刑并无太大助益,因为即使包含了隐秘的权利诉求,这种诉求也无法改变刑法对淫秽物品的定义”。
赵宏的观点从侧面说明,“拔高”的有效性不在于文本的内容,而在于谁来拔高、拔高是否获得主流话语的承认。当法律的封条尚未撕去,而评论家的笔墨早已盖章认证,“艺术”与“黄书”之间的界限,比起书页内部,或许更多地存在于权力所设定的阅读方式之中。那么值得继续讨论的是,如网络小说这样“野生”的写作形态,其情色书写究竟应如何获得正当性保障?
三、在“严肃经典”文学之外:如何看待当代网络小说中的情色书写
针对上述问题,网络文学研究者王可告诉界面文化,所谓“严肃文学”,在80、90年代相当繁荣,在90年代后半已逐渐成为一个读者有限的圈层,在写作风格和题材上,更多受到西方现代主义之后作家的影响,是一种带有精英属性的创作形态。而网络文学则是一种流行的、由大众驱动的文化产物,其美学趣味更多继承自港台通俗小说和日本ACG文化,文化场域和思维惯习与“严肃文学”有着根本的文化分野。
因此,将网络文学与严肃文学纳入同一评价体系本身就是问题,背后折射出关于“经典化”的迷思。“很多人执念于将网络文学‘经典化’,但经典化意味着被体制接纳、能进入学院讲授,而网络文学从媒介到机制,恰恰具有反体制性。”王可表示,“连载、互动、无定稿”是网络小说的生命机制,与传统意义上固定的文学经典迥异。
具体到耽美文学这一文类中的情色书写的问题。在王可看来,耽美文本是亚文化产物,是女性性幻想的空间,对耽美小说过于苛责,其实忽略了其作为私人欲望表达的正当性:“既然是幻想,就不该承担社会价值的考核,它是否女性主义、是否正向有益都是附着在幻想上的另一层问题。”
而将“情色书写”直接导向“现实危害”的思维,也缺乏足够的逻辑根基。“历史上也有许多荒谬例子,比如特殊时期,有人因观看芭蕾舞影像中女演员露出的大腿而‘反应过度’,是否说明影像本身就‘传播淫秽’?”
在这个意义上,“淫秽色情”这一词汇本身有待解构,因为其触及的价值问题与读者反应问题都具备高度的主观性,很难被清晰定性。
那么是否仍有可能建立一个相对有共识的边界?这个问题或许应该由文学研究者、法律专家、性学家、心理学家、甚至神经科学家共同来讨论。
注:文中受访对象王可为化名
参考资料:
高莎莎:《在明清时期的传播与禁毁研究》,中国海洋大学,2009年。
石晓玲:《从看明清禁毁小说史》,《文汇读书周报》,-
史国强:《废都二十年:贾平凹小说在国外的研究》,《东吴学术》2013年第6期。
《专家:是知识分子的镜子 丰富大于"性"》,《中国新闻网》,
赵宏:《再谈耽美作品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