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针对陕西中交榆佳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简称“陕西中交榆佳高速公司”)没有为部分员工足额缴纳公积金一事,陕西榆林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责令缴存决定书。决定书显示,陕西中交榆佳高速公司少缴15名职工住房公积金共.86元。
上述决定书显示,经调查,职工汪某某、黄某等15名职工在职期间,陕西中交榆佳高速公司未依法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的规定。以上事实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劳动报酬支付凭证等证据为证。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陕西中交榆佳高速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为汪某某等15名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合计人民币壹拾柒万玖仟陆佰肆拾陆元捌角陆分(¥.86元)。
上述决定书告知,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执行本决定的,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澎湃新闻从上述一名职工处获悉,这15名职工均是离职后向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递交的投诉,目前,陕西中交榆佳高速公司尚未执行上述决定书。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陕西中交榆佳高速公司前收费员张亦(化名)被违法解聘后,历时一年最终维权成功,就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获得补偿。另外,张亦还认为该公司还存在未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情形,他已和十多位离职前同事一起,向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递交了投诉。
而张亦的前同事、曾在陕西中交榆佳高速公司法务岗工作的王婷婷,通过一年努力,才追讨到该公司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王婷婷表示:“榆佳高速公司少缴的过程其实就是:他们申报的单位和个人缴存的比例都是12%。但他们缴存公积金的时候,缴存基数不是按职工实际收入确定的。假设在个税APP上查到我2022年的总收入是96000元(税前,不扣除任何费用),那么我2023年的缴存基数就是8000元(96000/12=8000)。然后我看公积金缴存明细上2023年的缴存基数居然只有3800元,比正常基数少了4200元,那么每个月公司就少缴504元公积金(4200*0.12=504元),一年公司就少缴6048元(505*12=6048)。”
经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核实,陕西中交榆佳高速公司欠缴王婷婷2022年1月至2023年5月期间住房公积金单位部分共计6715.08元。此后,该中心先后向陕西中交榆佳高速公司送达《责令限期缴存通知书》《责令限期缴存告知书》《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但榆佳高速公司未予执行。
针对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的《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陕西中交榆佳高速公司不服,并向榆林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榆林市政府撤销该决定书。
陕西中交榆佳高速公司申请理由包括,其为王婷婷缴存的公积金超过了规定的最低缴存数额,没有违反政策规定,无需补缴;其多年来一直处于亏损状态,按政府规定的最低缴存住房公积金存在资金困难,根本无力按全额工资最高比例缴存等。
不过,榆林市政府最终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依法维持了前述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的《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
对此结果,陕西中交榆佳高速公司一度不服,将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榆林市政府诉至榆林市榆阳区法院。但在2024年12月2日,该公司又决定撤诉。在其撤诉前的11月28日,该公司为王婷婷补缴了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