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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廷·斯金纳:作为“独立自主”的自由到底是什么回事

   更新时间: 2025-05-08 07:05  发布时间: 13小时前   161
核心提示:2025年初,作为思想史研究“剑桥学派”代表性人物昆廷·斯金纳( )出版了自己的新书,《作为“独立自主”的自由:一种政治理想的形成与解体》( as : Theandof aIdeal,剑桥大学出版社)。2025年3月20日,剑桥大学“政治思想史研究中心”特地组织了一场新书研讨会,邀请斯金纳对其新书的主

2025年初,作为思想史研究“剑桥学派”代表性人物昆廷·斯金纳( )出版了自己的新书,《作为“独立自主”的自由:一种政治理想的形成与解体》( as : The and of a Ideal,剑桥大学出版社)。2025年3月20日,剑桥大学“政治思想史研究中心”特地组织了一场新书研讨会,邀请斯金纳对其新书的主题作了详细介绍。

笔者因在剑桥大学访学,参加了这次会议,现场聆听了斯金纳教授的演讲,现征得斯金纳教授的同意,发表他此次演讲的中文版。

作为背景,这里先介绍一下斯金纳教授这本新书的大致内容。这本书主要探讨了英语世界对自由概念的理解在18世纪末期发生的重大转变。作者昆廷・斯金纳认为,在此之前,人们普遍认为自由意味着不受专断权力的支配,能够自主行动,自由选择生活方式。 然而,到了19世纪初,这种观点被另一种观点取代,即自由仅仅意味着不受约束。斯金纳认为,这种转变并非源于商业社会的兴起,而是源于对民主的恐惧,因为美国和法国革命都以自由为旗帜,将自由定义为平等公民独立自主生活的论断,推动和合法化了革命。斯金纳还追踪和考察了作为“独立自主”的自由在提出和讨论时所处的语言和政治环境,以往的研究在这方面往往集中在少数知名作家和文本上,而斯金纳拓展了研究范围,不仅探讨了霍布斯、洛克、休谟、边沁和沃尔斯通克拉夫特等重要政治哲学家对自由概念的影响,还参考了小说、布道、报纸、议会辩论,以及大量的政治小册子。最后,斯金纳指出,作为“独立自主”的自由的概念在现代社会中仍然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它提醒我们,自由可以被各种形式的依赖所破坏。

讲座现场

昆廷·斯金纳( )新著《作为“独立自主”的自由:一种政治理想的形成与解体》( as : The and of a Ideal,剑桥大学出版社)

首先,我要衷心感谢大家在这样一个美好的下午来到这里。还要特别感谢理查德・伯克( ,剑桥大学政治思想中心主任)组织这次研讨会,并将其安排在我仍然是会员的学院举行。这本书的目标非常简单,就是对比分析两种截然不同的关于“公民自由”的概念。一方面,我认为“自由就是不存在约束”是一种被普遍接受的观点。如果你没有受到约束或被阻止按照自己的意愿行动,那么你就是自由的。有些人坚持认为,这种约束必须是物理上的,必须是预防性的,但另一些人则认为,存在胁迫也意味着自由被剥夺,但无论如何,必须存在一种积极的干预力量影响到意志。

我将这种观点与另一种曾经被普遍接受的观点进行对比,即“自由就是独立自主”( as )。那些赞成这种观点的人并没有否认,如果有人限制或阻止你做某事,那么在那一刻,你就失去了自由。但他们想说,如果我们想要理解公民自由或政治自由的概念,我们不应该关注这一点,因为还有一个逻辑上更优先的问题,那就是有没有人可以阻止你按照你的自主意志行事。也就是说,你是否处于一个受制于人的状态,依赖于他人的权力?

你可能会问,为什么这是最基本的问题,而不是仅仅谈论有人阻止你做你想做的事的情况?答案是,如果你的生活中存在任何这样的权力,那么你永远无法自由行动。你的行为永远不会是你自主意志的产物。它们可能是,但它们也永远是得到允许的结果。正如罗马法所表述的那样,你的行动永远是你的意志和一个本可以阻止你行动的人允许了你的行动的结果。因此,拥有自由,也就是说,拥有按照自主意志行动的能力,意味着不受任何其他人专断权力( will)的控制。但这并不意味着如果你依赖某人,他就一定会剥夺你的自由。那么,是什么剥夺了自由?我想在这本书中表达的全部要点,就是依赖于一种完全的专断,依赖于一个对你拥有权力的人的独断意志(这种权力不受控制),正是这种不受控制构成了剥夺自由的专断性的本质特征。这可以追溯到古典历史学家。这就是李维在君主制下看到的奴役状态。因此,主要的区别在于自由与奴役。

我在书中试图展示一个长期的历史图景,但自1688年革命之后,人们声称,在《权利法案》和革命的推动下,建立在一种“独立自主”的自由的基础上的宪法应运而生。此后,这种主张成为辉格党在18世纪大部分时间寡头统治英国的基石。这就是我这本书所叙述的。

与仅仅是不受干涉相比,将自由视为“独立自主”的观点有一个特别的优点,那就是,当涉及到制定法律时,如果法律要与公民的自由相协调,那么公民必须拥有发言权,通过代表的方式等,同意所制定的法律,因为如果他们没有以某种方式表达同意,那么法律就会以一种专断的形式与他们形成对峙。如果他们没有同意这一点,而这又是他们必须做的事情,这就是一个人被完全专断的权力剥夺自由的情况。因此,这种理论的优势似乎在于,它授权,或者说要求采用某种形式的民主作为一种统治形式,如此便足以维护作为“独立自主”的自由。

当然,在任何拥有特权权力的君主制下,这种主张都无法站得住脚。詹姆斯的观点是,民主制度意味着多数人的统治,因此,即使在民主制度下,也不能保证你的意志会反映在法律中。(詹姆斯指詹姆斯·哈里斯教授(James ),英国圣安德鲁斯大学哲学、人类学和电影研究学院院长 )我的意思是,这很明显,他们也并非没有看到这一点。问题是,他们能做些什么呢?

1688年革命的答案是《权利法案》,而法案最根本的内容是13项要求。这是一份相当长的法案,但其中一些权利被认为是根本性的。当然,这里的 “根本性” 指的是它与古代宪法有关,因此,在某种程度上,它仅仅意味着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已经被证明在公民社会行之有效,所以这使得它们成为根本性的。这并不意味着它们是自然权利。当然,这是一个完全不同的问题。但它们在某种意义上是根本性的,因为它们被认为是宪法良好运作的基础。《权利法案》(Bill of )规定了三项如此根本的权利,它们出现在法案末尾。顺便说一句,人们总是告诉我们,英国人没有宪法,但他们拥有这13项内容。这是一份权利法案,它还规定这些权利不能被法律()改变。因此,这是人民的意志,它被庄严地载入1689年的文件,并且仍然是生效的。这是他们所能做到的,而詹姆斯所指出的问题仍然存在。

卢梭提供了解决方案吗?詹姆斯对此进行了精彩的阐述,但当然,他的语气中带有怀疑,这一点并不奇怪,因为很难理解卢梭是如何解决这个矛盾的。我的意志和多数人的意志存在着,它是我能够理解为某种程度上是我的意志的东西。这种现象是如何发生的,是否会发生,这在卢梭的著作中并没有得到明确的解释。(詹姆斯认为卢梭提出了关键问题:“一个人如何能处于自由的状态,同时又被迫服从不是他自己意志的决策?” )而且情况更为糟糕,因为这不仅适用于你的行为,也适用于你的信念。这就是托克维尔在其著作《论美国的民主》的结尾处指出的精彩观点。所以,确实存在一个问题,即两种自由观中,哪一种取代了另一种成为意识形态霸权,哪一种更值得推崇。这种取代是道德上的进步还是倒退?我试图论证的是,这是一种相当严重的道德倒退。

美国革命给这个国家带来了巨大的痛苦,它以“为自由而战”为旗号,获得了推动力和合法性。当宣布“为自由而战”时,革命者提出了一项宣言,即《独立宣言》,对我来说,这再重要不过了。这立刻就对拥有自由意味着”独立自主“的理念构成了挑战,因为革命是按照这种观点发起并合法化的。顺便说一句,情况更糟,事实上,10年后,法国政府再次以作为“独立自主”的自由的理念为基础,发动并合法化了一场革命。

普莱斯于1776年出版的《关于公民自由本质的观察》(On the of Civil )中的观点引发了强烈的反响,甚至可能激发了革命。这本书是在2月份出版的,并且在殖民地成为畅销书,甚至可能推动了《独立宣言》的发表。琼斯的担忧在18世纪社会普遍存在。(即威廉·琼斯。他认为执行机构指挥下的军队保护着臣民,但为了获得自由,他们应该拥有自我保护的权力,即独立。)我看到约翰・罗伯逊(John ,剑桥大学政治思想史教授)在这里,他比任何人都更深入地研究了这个问题,比任何人都做得更好。常备军一直是公民自由的威胁,因此,使用常备军镇压暴乱本身不仅是一种威胁,而且是一种剥夺自由的行为,因为它让你面对一种非议会的力量。当然,你没有投票支持它。它的形成源于——这也是激进派一直存在的焦虑——通过绕过议会的资金使用手段。因此,当然,人们对不断上升的公共债务感到极大的道德和政治焦虑,这些债务将为军队提供资金,理由是需要防御国家免受海外敌人的攻击等等,但它可以用来镇压自己的人民。“常备军始终是自由的敌人”这一观点是《权利法案》中的一个新增论点。我没有看到在它出现在《权利法案》之前有任何地方提到过它,但它现在仍然存在。然后,弗莱彻( )、特伦查德(John ),以及随后特伦查德和戈登在 1720 年代著名的 “柏拉图的信件” (Plato"s )系列中,激进辉格派的观点集中在这个问题上。

在1688年,“自由就是独立自主”的观念曾是一种占主导地位的意识形态,1688年的事件就是为了将其确立为主导的意识形态,而这一目标取得了不同程度的成功。但在这之后,在1789年之后,情况变得更糟。然后你会发现,在1790年代,出现了一群人,他们说,“你知道,我们不像托利党人一样是神圣的教徒,但我们也不是激进分子,当然,我们强烈反对普莱斯和他所代表的一切。”剩下的就是早期的社会主义者,比如奥斯瓦尔德和斯宾塞,以及逐渐形成的马克思主义思想。顺便说一句,布鲁诺・利奥波德(Bruno )最近出版的关于作为共和主义者的马克思的新书很好地阐述了这种“独立自主”的思想思想确实在延续的观点。我应该简单地说,在它不再是意识形态的霸权之前,至少从15世纪中期开始,它一直是主流的思想。

在我的“自由是独立自主”这一观点的阐述中,一些相对意外的人物出现在我的理论体系中。一个是约翰·洛克,另一个是埃德蒙·伯克。我认为在洛克的案例中,这一点往往并未得到强调,但如果你看看“政府的职责”(出自《政府论》)第四段( of )以及他对自然状态的描述,可以看到他认为自由的条件是我们不需要依赖任何他人的意愿。洛克在这里的基本观点是,作为自由人,你能够根据自己的意愿处理行动和财产。正如洛克所说,自由就是做自己的主人,而不是被其他人支配。相反,处于他人专断权力之下,就是奴隶的状态,这一点在他关于奴隶制的章节中有明确说明。因此,我认为洛克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证人,他在18世纪后期的影响要比我认为的更为显著。在更为流行的新史学写作中,约翰·波科克(John )将一切归因于共和派( men)。当然,关于这些问题,洛克和共和派并没有什么区别。伯克的《反思法国大革命》开篇对其进行了对比,在思考英国宪法时,他提到的是安全的生活和被迫生活在没有安全保障的专断权力下之间的对比。伯克认为1688年的事件解决了这一问题。当然,批评者会说,他对1789年的回应非常保守,他并没有真正考虑这个问题,因为他对国民议会的看法是,这所谓的自由其实是暴政,它只是自称自由。

此外,奈尔提出了关于“作为独立自主的自由”的强硬和温和版本。(即Nail O’,伦敦国王学院欧洲政治思想史高级讲师。奈尔认为著名的宫廷辉格党人里德・布朗宁在(Reed )其著作《宫廷辉格党的政治和宪政思想》(The and Ideas of Court Whigs)中更好地捍卫了自由就是“独立自主”的理念。但这与行政部门拥有很大程度的自由裁量权是相容的。因此,布朗宁赞成1720年代所有投票中的一些紧急措施,包括没收财产,以及拒绝透露逮捕和拘禁主教阿特伯里及其同谋者。显然,另一方面,像普莱斯和潘恩这样的人物,只看到了非常有限的自由裁量权范围,或者根本没有。)是的,这一点我确实没有处理得很好,我完全理解这一点。我的意思是,宫廷辉格党是温和的,我指的是他们愿意允许一定的专断权力。当然与之相对,普莱斯认为专断权力的存在就是暴政,尽管普莱斯并没有明确表明自己是共和主义者,因为在那个时刻,为了避免叛国罪,他必须谨慎行事,但他实际上是共和主义者,我认为很难不认为他希望建立一个共和制度。《关于公民自由本质的观察》确有这样的功能,并在当年2月引起了巨大的轰动。

另一个我也很受启发的观点,是奈尔提到的霍布斯主义观点的某些吸引力。也就是说,自由仅仅是指不被阻止做某事,这种简单的观点可能对实际应用来说更为便捷。当然,霍布斯故意将这一点简化,因为他试图消除整个反君主主义的传统,这一传统认为限制权力就是独立,因此也是自我治理的体现。当然,人民自我治理的概念在霍布斯眼中是一种恐怖的存在。霍布斯认为,人类的状态要求我们放弃所有自然权利,包括自卫权,并将这些权利交给一个代表我们行使权力的个体,这个人就是国家的执行者。因此,自由,正如霍布斯所说,永远意味着法律的离席。法律若不保持沉默,你就无法称之为自由,也许你甚至无法决定什么是法律,这取决于政府的形式。这一点在自然法传统中有所体现。

我认为从实践的角度来看,佩利的观点非常有道理。(奈尔提到,佩利认为政治理论的主要目标是为政治阶层提供一种手段,让他们在政治危机中决定支持哪一方。)但我想最后指出的是,佩利认为普莱斯犯了一个非常简单的哲学错误,那就是他混淆了拥有自由和确保拥有自由这两者。佩利告诉我们,拥有自由并不意味着你能永远保持自由。普莱斯显然认为,自由必须是有保障的自由,如果有专断权力介入的可能性,那就不是自由。唯一能保持自由的方式,就是避免这种干涉。这就是所谓的两种观念的根本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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