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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明确:禁止诋毁、侮辱大龄未婚女性今日资讯

   2025-10-25 10:10  发布时间: 4小时前   290
核心提示:山西要求各级政府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保障工作。10 月 24 日,微信公众号 " 山西日报 " 刊发的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称,《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已由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 2025 年 9 月 24 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

山西要求各级政府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10 月 24 日,微信公众号 " 山西日报 " 刊发的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称,《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已由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 2025 年 9 月 24 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公布,自 2025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其中,《办法》第二十一条明确,禁止诋毁、侮辱大龄未婚女性,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或者残疾婴儿的妇女以及不育妇女。

第二十二条要求,禁止利用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信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实施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遭受网络侵权的妇女及其近亲属有权通知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妇女或者受害者合法权益。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限制账号功能、关闭账号等必要措施予以制止,防止信息扩散。

第二十七条明确,密切接触女性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建立入职查询和从业禁止制度,招聘工作人员时,不得录用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录用后发现具有上述记录的,应当及时解聘。

此外,在财产权益方面,《办法》第四十五条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丧偶、离婚、户无男性等为由,侵犯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应当享有的合法权益。第四十七条还强调,妇女享有与男性平等的继承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风俗习惯、婚姻状况为由,剥夺妇女依法享有的继承权。

来源:澎湃新闻、山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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