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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短意长|公示信息不能“多”,也不能“少”具体真相是什么

   2025-11-06 18:11  发布时间: 3小时前   274
核心提示:公示作为一种制度已经普遍应用于人员招录、考试录取、财政补贴等各项工作中。但是,哪些信息应该公示、哪些信息不应该公示、哪些信息应该写全、哪些信息应该技术处理,都是公示中实际存在的问题,一旦处理不好就会引发舆情。总体来说,公示信息不能“多”,也不能“少”。先说不

公示作为一种制度已经普遍应用于人员招录、考试录取、财政补贴等各项工作中。

但是,哪些信息应该公示、哪些信息不应该公示、哪些信息应该写全、哪些信息应该技术处理,都是公示中实际存在的问题,一旦处理不好就会引发舆情。

总体来说,公示信息不能“多”,也不能“少”。

先说不能“多”。

公示就意味着信息的公开,这就与个人隐私信息的必要保护产生了冲突。前些年,各类公示中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家庭住址被完整公示的情况非常普遍。经过媒体的反复曝光尤其是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后,公示给身份证号码打码已成常态,但是对手机号码的打码做得就没有那么好了。

比如,陕西省教育厅《关于2024年陕西省思政课教师“大练兵”参赛教师名单的公示》就完整披露了所有基础教育组别的思政课教师完整的手机号码。

2024年陕西省思政课教师“大练兵”思政课教师信息汇总表(小学组),图中马赛克系澎湃新闻打码,原表为完整手机号码。

公示提供的信息应该以排除同名即可为原则,不需要过多透露包括完整联系方式在内的个人隐私信息。以上述公示为例,汇总表已经有了姓名、性别、年龄、学校名称、年级,足可以实现排他而准确地指向被公示人,根本不需要完整披露被公示人手机号码。

这就属于典型的公示信息“多”了。

也有因为公示信息“少”了而造成舆论广泛误读的。

比如近期一单位公示信息显示,有北大毕业生进入辅警拟录取名单。

近期一单位公示信息显示,有北大毕业生进入辅警拟录取名单。(图片来源:“中安卫士北京”微信公众号)

我国国民教育形式有很多种,高等教育中既有普通高等教育,也有包括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开放教育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形式在内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这些教育形式录取条件不同、培养方式各异,社会的认可程度也有较大差异。如果相关录用公示中不对教育形式进行明确标注,就可能造成舆论和专家的误读。

比如上述公示信息公布后,社会高度关注。针对这一公示,有专家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名校生到基层工作并非大材小用。”

在舆论关注之后,该公示发出单位悄然修改了公示信息,将被公示人的毕业学校由“北京大学”修改为“北京大学(医学部网络教育)”。

这一事件充分说明,公示信息不能“多”了,但信息也不能太“少”。如果过于“惜字如金”,就会产生普遍的误读,也会把专家带“偏”了。

公示兹事体大,信息“多”了不行,“少”了也不行。

(作者陈良飞系澎湃新闻政治新闻部总监、港澳台新闻部总监,高级记者)

设计:王璐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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