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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访】赵宏:吸毒等治安违法记录封存非纵容,是现代法治的 “容错与救赎”内容具体是什么

   2025-12-02 14:12  发布时间: 49分钟前   361
核心提示: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将于2026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 "治安违法记录封存制度" 引发社会广泛热议与激烈讨论。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的记录应当予以封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公开,但有关国家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将于2026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 "治安违法记录封存制度" 引发社会广泛热议与激烈讨论。



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的记录应当予以封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公开,但有关国家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违法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这意味着因吸食毒品、强制猥亵、嫖娼等违法行为而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记录应当予以封存。对此,舆论的不满情绪持续发酵,质疑声浪居高不下。有观点认为封存记录相当于变相 "隐藏前科";还有声音担忧“封存”可能沦为某些人的 "保护伞"。



针对舆论焦点,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人权法与人道法研究中心主任赵宏接受了界面新闻专访,逐一澄清认知误区。正如她所说,封存制度设计的初衷之一,就是避免将轻微违法者推向社会对立面 —— 如果一个人仅因一次小错就被终身剥夺就业机会,失去生存出路,反而可能成为社会安全的隐患。封存制度通过保留其正常生存发展的权利,让其能够重新融入社会,这本身也是对公共安全的保障。



界面新闻:近期舆论争议背后,很多人混淆了“治安违法与刑事犯罪”“封存与销毁” 的边界,能具体介绍一下其中的差别吗?



赵宏:当前大家对吸毒者记录封存的争议,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把吸毒者等同于犯罪分子,这就涉及到治安违法与刑事犯罪两个概念的混淆,吸毒在法律上只是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在法律性质、危害程度、惩戒依据上存在本质区别。



刑事犯罪是由《刑法》规定、通过《刑事诉讼法》追诉的严重违法行为,比如杀人、放火、抢劫、强奸、贩毒等,这类行为社会危害性极大,惩戒方式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相关记录会终身留存且严格管控。而治安违法是情节轻微、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违法行为,比如简单打架斗殴、普通赌博、违规升放无人机,以及单纯的吸食毒品行为等,其社会危害性远低于刑事犯罪,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方式仅为行政拘留(最高15日)或罚款。



再看 “封存” 与 “销毁” 的区别:封存绝对不等于销毁。销毁意味着记录彻底消失、不复存在,但封存的核心是 “隔离公安内部记录与外部查询”—— 记录依然完整留存于公安系统内部,并未消除,只是严格限制对外公开和非法定情形的查询。这种设计的初衷,是避免违法记录被随意披露,进而侵犯个人隐私权,或导致当事人在就业、升学等方面遭遇不合理的资格限制。



公众无需担心 “封存后公安机关就无法管控”:以吸毒人员为例,即便记录封存,公安机关仍会依据《禁毒法》的规定,对其开展后续矫正、定期回访等管控措施,不会因为记录封存就失去监管,这与 “销毁记录” 带来的监管真空完全是两回事。



界面新闻:公众对吸毒、猥亵等特殊违法行为记录的封存尤为抵触,认为封存后可能剥夺公众知情权,尤其在教育、医疗等敏感行业,若缺乏明确例外查询机制,可能埋下安全隐患,法律应如何平衡 “个体权利保障” 与 “公共安全”?是否需要建立差异化封存机制,划分 “轻微违法” 与 “高风险违法” 的边界?



赵宏:关于 “封存后是否剥夺公众知情权、埋下安全隐患” 的担忧,其实现有法律体系已经设置了较为完善的防线。比如《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曾有对未成年人猥亵、虐待、拐卖等违法犯罪记录的,终身不得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职业;《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也明确,有吸毒史的人员不得从事娱乐行业相关工作。这些法律、行政法规已经为敏感行业划定了 “从业禁止” 红线,而治安违法记录封存制度并不排斥这些法定查询需求 —— 只有法律明确规定 “某类违法人员不得从事某职业” 时,用人单位才有合法依据要求查询,当事人也需配合提供相关证明,这完全不会影响敏感行业的安全准入监管。



所谓的个体权利保障和公共安全,我一直在强调这个问题,不能为了追求 “绝对的公共安全” 就彻底牺牲他人的权利,这是法律应该坚守的一个底线。世界上没有绝对的安全,若为了所谓 “绝对安全”,就剥夺所有违法者改过自新的机会,甚至采取极端惩戒手段,既不符合人性,也违背现代法治理念 —— 我们每个人都有可能犯错,法律的价值不仅在于惩戒,更在于引导犯错者回归社会。



还要特别说明的是,公众关心的 “能否查询男友嫖娼记录”“能否查询邻居吸毒记录” 等问题,即便没有封存制度,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个人也无权随意查询他人的违法记录,这类信息本身就受法律保护,并非公众可随意获取的 “知情权” 范畴。



关于 “是否需要建立差异化封存机制”,我的观点是无需建立。因为所有治安违法行为的本质都是 “情节轻微、尚未构成犯罪”,不存在 “轻微违法” 与 “高风险违法” 的层级划分空间。真正需要差异化设计的是 “查询机制”:法律会根据职业与违法行为的 “实质性关联程度”,从事职业所面对的人群是否具有脆弱性,明确哪些行业、哪些情形下可以查询 —— 比如中小学教师岗位与 “猥亵未成年人” 违法记录直接相关,就允许查询;而普通职业与轻微打架斗殴记录无关联,就不允许随意查询。这种 “统一封存、差异化查询” 的设计,既保障了制度的平等性,又能精准防控风险。



界面新闻:很多人关心治安违法记录封存后,“违法者能否考公考编”,具体哪些单位应具备查询记录权限?



赵宏:这个问题的核心答案很明确:因为考公考编属于国家机关招录,我国有着严格的政审制度,无论是刑事犯罪记录还是治安违法记录,都是政审的重要考察内容,政审环节会依法查询相关记录,封存制度并不影响政审的正常进行。



事实上,当前有治安违法记录的群体,他们争取的并非考公考编这类核心岗位的准入权,而是从事普通社会职业、正常生存发展的权利,这些权利不应因一次轻微违法就被终身剥夺。



关于查询权限的划分,核心原则是 “法定授权”:只有两类主体、在两种情形下可以查询封存记录:一是 “有关国家机关为办案需要”,比如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时,可查询当事人既往治安违法记录作为参考;二是 “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查询”,这里的 “国家规定” 必须是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要求,比如《幼儿园工作规程》《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等,对特定岗位作出 “无吸毒记录”“无猥亵记录” 等要求的,相关用人单位才可依法查询。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查询单位必须履行严格的保密义务,不得将查询到的封存记录泄露给无关第三方,否则将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承担法律责任,这既是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也是对查询权限的约束。



界面新闻:有观点认为,过去 "一次违法、终身可查" 的机制强化了治安处罚的惩戒效果,有助于形成 "不敢违法" 的社会氛围,治安违法记录封存会削弱对潜在违法者的心理威慑,你如何看待?



赵宏:所谓的“一次违法,终身可查”,实际上是就是给这个人刻上了一个劣迹的标签,和古代在违法者额头上刻字,来震慑公众防止违法的治理思路相似。这种处置方式,实际上是把个人作为了一个国家治理的工具,没有把个人的尊严放在这个法治的首位,并不符合现代法治的精神。



正如我反复强调,很多治安违法行为的主观恶性极小,比如违规升放孔明灯、误拿他人快递等,这类行为的当事人并非 “恶性违法者”,若因一次无心之失就被终身标注,那是不是我们所有人都会有被标注的可能呢?如果用震慑的方式去恐吓潜在的违法者,那么每个人都生活在这种恐怖当中,这个社会就不是一个良性的社会。



封存制度设计的初衷之一,就是避免将轻微违法者推向社会对立面 —— 如果一个人仅因一次小错就被终身剥夺就业机会,失去生存出路,反而可能成为社会安全的隐患。封存制度通过保留其正常生存发展的权利,让其能够重新融入社会,这本身也是对公共安全的保障。



界面新闻:舆论还存在对制度 “选择性适用” 的担忧,这样的担忧有必要吗?是否需要通过细则明确适用标准,确保制度面前人人平等?



赵宏:所谓封存就是整体封存,没有什么“选择性适用”,这里面也没有所谓的特权阶级的问题。所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记录,不分当事人的身份、地位、职业,不分违法类型,一律予以封存,不存在 “特权群体例外”的情况。



到目前为止,公安部尚未出台《治安管理处罚法》违法记录封存相关的细则,但我们可以参考《犯罪记录查询的相关规定》《刑事诉讼法》等对犯罪记录查询的规定,其中明确体现了"全部封存,限制查询"的基本原则。



界面新闻:治安违法记录封存制度在推动我国现代法治文明建设方面蕴含着怎样的深远意义?



赵宏:治安违法记录封存制度,本质上标志着我国的治理理念正转向避免处罚过度给当事人带来额外损害。这项制度蕴含着深刻的法治进步意义,更能惠及每一位普通人 —— 即便我们因一时疏忽、无心之失触碰了治安违法红线,在依法接受处罚后,相关记录会被封存,不会被随意查询或披露。



我们早已从古代社会迈入现代法治文明,没必要再沿用 “标注违法者” 这种类似古代黥刑的野蛮治理模式 —— 将人终身钉在 “过错标签” 上,既不符合人性尊严,也违背现代治理逻辑。如今法治文明已发展到新的高度,公众的观念也应随之更新:不应想当然地认为 “自己永远不会违法”,更不能仅出于安全的片面考量,就否定“容错”的价值。



封存制度不是对违法的纵容,而是在坚守 “违法必受罚” 底线的前提下,提供改过自新的机会,彰显着现代法治的温度与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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