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胡先生在海外做生意,攒下一笔钱,以妻子的名义开户,然后存入1900万,没想到,等他想用钱时,却被告知账户余额仅剩30多元,叶女士却说自己根本没取过,听到这消息后,夫妻俩直接傻眼了,账户只有自己知道,从来没取过,怎么就不见了?
胡先生和妻子在海外打拼多年,好不容易攒下一笔1900万巨款,就想着反正放着也是放着,还不如存进银行理财赚钱,于是,胡先以妻子的名义开户,并委托银行经理叶某帮忙理财,在随后一段时间里,叶某一直说盈利不错,胡先生也就没多管。
直到4年后,胡先生想投资一个项目,需要一大笔钱,就联系叶某,可是叶某却告诉胡先生,投资金额已经达到3000万以上了,期限还没到,暂时无法取出,建议等一等,胡先生一听很高兴,这差不多翻了一番了,就准备等等,可这一等却等出事了。
胡先生多次催促叶某取钱,叶某却以各种理由推脱,到最后直接失联了,这时候,胡先生才意识到不对劲,赶紧到银行查询账户,发现所谓的3000万完全是“子虚乌有,”而自己的1900万本金也早就没了,账户里只剩下30多元。
胡先生询问妻子,妻子却说从没动过这笔钱,因为这1900万涉及了几百次交易,其中大多都是用于购买理财产品和股票,最后都亏掉了,买理财还说得过,可是股票胡先生却一点不知情,明明就亏完了,为何叶某还说有3000万?
2人怀疑是叶某“从中作梗,”于是选择了报警。
很快叶某就被抓捕归案,原来,当时叶某看到这么大一笔钱,顿时就起了歪心思,他多次转走账户的1900余万元资金,用于黄金现货、股票、期货交易及个人资金周转。
最终,叶某因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诈骗的事情清楚了,但这笔钱该谁负责?
叶女士认为,自己把钱存入银行,银行就应该对钱款的安全负责,要求银行赔偿损失,但是银行并不认同,银行表示,叶女士账户每次交易,都是通过输密码的形式,而这个密码,是叶某谎称需要办理业务,从叶女士口中得知的,这属于个人行为,和银行无关。#头号解忧馆#
胡先生和叶女士一气之下,将银行诉至法院。
1、叶女士认为银行有责任,并提出了几点理由:
自己从未将身份证或者护照交给过叶某,如此大的款项存取,竟然不需要本人签字,很不可思议。
从未书面授权叶国强转账或者取现,就算别人帮忙存取,也是需要授权的吧,怎么能仅凭密码就取出,可笑。
自己也从未到银行办理过上述业务(黄金现货、股票、期货交易)。
银行违规办理开户、转账和取现,致使自己的巨额存款被骗,因此应承担责任。
2、银行认为自己无责,也给出了几点理由:
叶女士同意丈夫将共有资金委托叶某进行理财,由此认定叶女士与其丈夫之间已经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
叶女士同意丈夫将银行卡和密码交给叶某,委托其进行理财,叶某与叶女士之间形成了再代理关系。
叶某一些列取钱行为,应当视为叶女士本人交易,不属于款项被冒领、盗领的情形,银行并未构成违约。
叶女士与银行未形成理财产品合同,与银行不存在委托理财的法律关系。
3、针对双方的理由,首先我们要判定,叶某进行这系列操作时,是不是银行员工?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再向员工追偿!
叶某利用银行工作的便利,私自转走客户存款,手续上也有不少漏洞,应该由银行承担大部分责任。
从法律上讲,储户的合同相对方是银行,不是个人,储户有权向银行索要赔偿,银行也可向涉及的人员追责。
其次,叶女士将钱存进银行,银行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双方形成合同关系,合同方是银行,不是银行某职工,银行应该尽到保障交易场所安全、防范犯罪发生、向储户及时通知犯罪手段和保障存款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义务。
但在此案中,银行未尽相关义务,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但是错就错在,叶女士轻易将密码交了出去,有理说不清。
最终,法院认定银行的违规操作与叶女士的损失不存在因果关系,驳回叶女士起诉,叶女士术后向高院提出了申诉,浙江省高院对该案正式立案再审。
对于此事,有网友说,一般授权都是一个产品一次授权,哪有这种直接长期授权的?这种合同本身就说明银行管理存在巨大过错。
也有网友说,委托银行理财,得把密码告诉他们吧,要不怎么买卖,可买卖不是转入委托人账户吧,银行监管不到位就没责任,人家是冲着银行去理财的不是冲着某个职员,这种做法太气人了。
叶某的行为叫监守自盗,是犯罪行为,不要一出事就是个人行为,客户与银行才是合同关系,所以,主体行为还是银行,银行必须承担赔付责任。
你们觉得此事中,银行到底有没有责任,欢迎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