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河南。张小姐以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处法拍式的小洋楼,办理完相关的手续后,张小姐一家人一心只希望能尽快入住,结果刚要开始进行房屋装修时,却被通知要缴纳元的管理费。小区称“不交就别住。”
张小姐很久以前就想要一间自己的公寓,但房价太贵,她之前都在存着积蓄,现在好不容易找到了一间公寓,张小姐一眼就看出了其中一间公寓,不管是位置,还是房价,都很不错,与家人商议之后,花了一百六十万,将那间公寓给买了下来。
一切都搞定了,张小姐只想着赶紧把房子重新装修一遍,早日入住。可正当张小姐要开始重新装修的时候,社区的人却找到了她,威胁她必须缴纳物业费,不然就会停电。
张小姐一听足足五十二万的服务费,顿时大吃一惊,她买下这个公寓只是因为这个公寓的租金很低,但却没有料到会出现这样的问题,她连忙将合同的清单调了出来,发现其中有两条,一条是逾期未付的物业服务费,另一条是逾期未付的物业服务费,另一条是逾期未付的。
她也是感觉到了不对劲,自家的房产只值160万,却要缴纳这么多的物业费,所以也就没有在意。可没想到,没过多久,他们就将她家的电表都给拔了,让她再也用不上电,再也住不下去了。
该社区的居民们则表示,这笔钱是因为这个公寓而引起的,既然这个公寓已经被张小姐购买,那么这笔钱也应该算到她头上。
张小姐表示,且不说逾期多少钱才算不算合理,她觉得当初的物业公司一直没有缴纳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怎么可能因为逾期不缴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而让自己来支付?
但是由于社区一直没有通水,张小姐也没有办法,只好无奈地望着自家的房屋无法使用,心情十分沉重。
她只能叫来了帮手,一起去问问这栋楼的情况。
张小姐说,当初她买房子的时候就已经清楚了,要支付物业费、电费等逾期未付的部分,可是却没有说过会有这样一大块的逾期。
她想要支付这笔费用,可是她拒绝了。
经过与物业公司的交涉,物业公司说,张小姐可以按规定缴纳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不用向物业公司征收逾期费用。张小姐对此也很赞同,并希望物业公司能尽早将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用上。
1、关于这件事情,有人说,这房子不能购买,虽然价格很低,但后续的事情很多,因为是上一任房客拖欠的费用,所以还需要上一任房客来赔偿。
也有一些人认为,不能随便给别人停电,他们没有这个权力,只有给自来水公司的员工才能用。
2、从法律上来说,张小姐家里的水表,社区有没有权利擅自拆掉?物业公司向张小姐索要元的物业费是否合情合理?
首先,因为张小姐是买房的,所以她的电表属于自己的私有资产,而物业破坏了她家里的电表,并拔掉了线路,造成停电,这是对她的一种侵害。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物业公司应依照与业主签订的协议,向其提供相关的服务;因不遵守协议,致使其人身财产遭受损失的,由其所负法律赔偿。”
《民法典》第1184条关于侵犯别人的财物的,应当以该财物的价值等为依据,以该财物的价值为依据进行赔偿。
特别是,该公司无权这么干,私自拆掉张小姐家中的水表属于非法,如果因此给张小姐带来了经济上的损失,则由该公司来负责。后来张小姐说,这个社区擅自停电的事情,她不会去计较,只是希望能让这个社区早日给自己家里供电。
其次,该社区向张小姐索要高额的违约金并不符合常理,该逾期违约金属于处罚行为,该社区没有权利向该业主征收违约金。
社区向张小姐收取了逾期罚款,此处应当称之为违约,应当根据合同范围进行判定。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明确指出,如果一方违反了合同,则按照合同的内容,可以按照合同的内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也可以按照合同的内容来确定合同的损害赔偿金。
通常,违约金的金额不得高于30%的损害,该社区所称的服务费为九万多元,而拖欠的金达四十三万多元,显然是过分的,是违法的。
因为张小姐买房的时候,并没有和物业公司签订过合约,所以物业公司没有支付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的服务费,也不是因为张小姐自己的原因,和物业公司没有任何的瓜葛,所以,物业公司也不需要张小姐来负责。
第三,只要张小姐不给电费,社区就无权给张小姐停电。
《民法典》第944条对“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进行了明确的界定。”
如果物业公司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可以向物业公司提出要求,并在一个合理的时间内缴纳物业费。
本案中,该社区擅自拆掉张小姐家里的电表是违法的,张小姐不按时缴纳电费,该社区可以督促她按时缴纳电费,而不是像现在这样,直接断了水电之类的无理做法,强迫张小姐缴纳电费。
你觉得呢?你觉得这个社区私自切断住户的水电是对的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