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银行营业厅由 " 业务员 " 帮忙 " 存钱 "、买理财,一群储户就这样赔光了 " 家底 "。
据受害者们自行统计,2019 年到 2020 年,山西省吕梁市柳林县 57 名储户在当地某银行营业厅购买了 " 业务员 " 推荐的理财后,损失了 1180 万元本金。储户称,三名 " 业务员 " 在银行营业厅用他们的手机,通过银行 APP,将钱转账给不同的商业公司,购买风险极高的理财产品。理财到期后,储户们发现本金和利息无法提取。事后,他们才得知,接待他们的三名 " 业务员 " 并非银行工作人员。
这些受害者绝大部分是中老年人,缺乏分辨能力,他们投入的是多年积攒的 " 养老钱 "。事发已经 5 年,储户们的损失至今仍未追回。他们认为,事发在银行营业场所,银行应该对他们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允许非本行人员在营业网点从事产品宣传推介、销售等活动。公开信息显示,有多家商业银行因非银行工作人员在银行兜售金融产品被处罚。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吕梁监管分局调查后认为,涉案的三人并非银行员工,没有证据可以证明三人以银行名义开展活动,也没有证据证明举报人购买的保理产品与银行有关联。
法律专家表示,银行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取决于银行未尽审慎经营义务是否与储户的损失存在因果关系。储户们可以 " 安全保障义务侵权 " 为由起诉银行,但他们面临举证难、维权难的局面。
部分储户受骗金额统计,大多数受骗者为中老年人。受访者供图
非银行工作人员代客操作买理财,57 名储户上千万元血本无归
2019 年 12 月,王慧芳(化名)收到了 " 银行营业员 " 杨娜的微信,对方说这几天有个 " 存钱的项目 ",让她来了解。王慧芳是柳林县某银行的储户,经常去存钱、办业务,营业厅里一名叫杨娜的工作人员主动询问王慧芳办理什么业务,王慧芳看到她身穿和其他工作人员一样的黑色西服,沟通中觉得 " 这个营业员态度很好 "。在杨娜的帮助下办理几次业务后,她加了杨娜的个人微信,从此,银行推出向储户发放赠品、为储户免费办理 ETC 等活动,都是杨娜微信通知王慧芳前来办理。
一名储户告诉新京报记者,该营业厅靠近自动取款机的区域有一个摊位,放了一张桌子,杨娜平时就站在桌子附近指导储户填写表格、存单,也在营业厅来回穿梭,在自动取款机附近协助储户办业务。摊位附近地面还会摆放面粉、对联、水杯等礼品,她去营业厅办业务时曾被杨娜拦住,杨娜跟她说," 过年了,我们银行搞活动,送(您)一副对联吧。"
王慧芳称,她到营业厅后,杨娜让她在自己这里 " 存钱 ",利息比定期高,年利率 4% 左右,半年到期。而 2019 年中国人民银行设定的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为,一年期 1.5%,三年期 2.75%。王慧芳没有怀疑," 这么大的银行,不会有差错。" 更何况,去年,她通过杨娜 " 存了 " 十几万元,不久前连本带利刚刚取出来。算上这十几万元,王慧芳凑了个整数,30 万元,这是她积攒多年的全部积蓄。她把手机交给杨娜操作,杨娜通过王慧芳的手机银行 APP 向北京鼎辉世纪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转账 30 万元,附言为 " 王慧芳认购嘉运恒融 1 号 "。
王慧芳文化程度不高,此前也没有通过手机银行购买理财产品的经验,因此并未发现异样。大约一周后,杨娜微信通知王慧芳来取合同,在营业厅,杨娜递过来一叠资料,王慧芳没有仔细看。几天后,王慧芳又找杨娜 " 存了 " 一笔十几万元,这次是从母亲卡里转出的。
王慧芳给新京报记者提供的资料显示,杨娜交给她的资料包括《嘉运恒融 1 号资产收益权转让项目认购协议》《投资者风险测评问卷》《投资者风险评估结果确认书》《投资者承诺函》。协议约定的预期收益率为 10.2%(年化),上面填写了王慧芳的个人信息,还有手写签名。" 这些字没有一个是我签的。" 王慧芳告诉新京报记者,不知道对方从什么渠道获取了自己的个人信息,但有几处信息与她本人情况对不上,比如,手机号不是她的,而是王慧芳丈夫的,这也是她在该银行开户时预留的手机号;她无业,而问卷上的职业职务,却写着 " 企业员工 "" 业务主管 "。
2020 年 6 月,这笔钱到期了,正好家里要用钱,王慧芳联系杨娜想取出来,但杨娜却说 " 再等等,马上就能取了 "。王慧芳等了一两个月,钱还是取不出来,她去营业厅找杨娜,没见到人," 他们(该银行的工作人员)说杨娜不是这里的员工。"
" 存款 " 到期的储户陆续来到营业厅讨说法。经统计,57 人被身着类似 " 该银行工作服 "、在该银行营业厅 " 工作 " 的杨娜等三人介绍购买 " 理财 ",涉案金额约 1180 万元,其中大部分受害者是中老年人。
根据储户们提供的纸质合同,他们购买的产品形式不一,拿到的协议也不同,包括 " 保理收益权产品认购协议 "" 保理业务权益合作合同 " 等形式;有些约定了预期收益率,有些并未约定;转账的公司也不同,包括鼎辉世纪、普信惠福等公司。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郑飞告诉新京报记者,王慧芳等被骗储户通过杨娜等三人购买的这些 " 理财产品 " 与正规银行代销的理财产品存在本质区别。
银行代销的理财产品,背后是持牌金融机构和一套完整的国家金融监管体系在运作。主要投资于标准化的金融资产,如股票、债券、央行票据等,这些资产在公开市场交易,价格透明,流动性好,且信息披露透明,有严格的信息披露规定,可以通过官方渠道查询到产品的净值、投资报告等。
而根据储户们提供的协议,他们购买的 " 项目 " 实质为借贷,就是一家普通商业公司作为融资方,将应收账款、票据等资产的收益权转让给投资者。由于商业公司底层资产的真实性难以核实,随时有资金链断裂的风险,投资者借给对方的钱有极大可能收不回来。
推销理财者自述在银行上班六年,银监会:与银行无关
杨娜手持《证明》,自述她在某银行上班 6 年。受访者供图
2020 年 12 月,储户们找到了杨娜。杨娜手写下一份《证明》,表示她自 2014 年 4 月起," 进入某银行 6 年 "" 每天正常 8 点上班,11 点下班,下午 2 点上班,6 点下班,工作任务帮助银行处理大堂业务 "。2018 年 12 月," 普信进入柳林某银行,通过该银行职工介绍,我开始推荐普信理财 "," 当时办理业务时,所有业务都在银行大厅办理 "。2020 年 9 月,杨娜推荐的理财产品本息无法兑付,当年 10 月底,时任行长通知她 " 离开本银行 "。
2025 年 10 月 23 日,新京报记者多次拨打杨娜等三人电话,均一直未接通。
因案发地点在某银行营业厅且杨娜等三人均在营业厅内工作,储户们认为,该银行应为此承担责任,于是将此事举报到银保监部门。
2022 年 7 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吕梁监管分局函复举报人:杨娜等三人不是银行员工,从核查结果看,没有证据可以证明杨娜等三人以银行名义开展活动,也没有证据证明举报人购买的普信理财产品与银行有关联。
2022 年 7 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吕梁监管分局调查结果。受访者供图
同时,上述复函披露,吕梁市公安局离石分局 2021 年 7 月 9 日发布了《关于普信惠福咨询服务(北京)有限公司吕梁第一分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通告》,离石区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11 月 23 日立案,2021 年 12 月 14 日作出判决。普信公司吕梁分公司共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11 亿元。该公司主要负责人被判刑,涉嫌扣押的赃款由扣押机关处理;继续追缴赃款赃物,按比例发还给受害人。" 从法院判决结果来看,此案并未涉及银行相关人员。" 复函称。
针对此事,银行是否应该为此担责?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郑飞告诉新京报记者,如果有关部门认定银行未尽到审慎经营义务,银行应当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2016 年 5 月发布的《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的通知》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允许非本行人员在营业网点从事产品宣传推介、销售等活动。如违反规定,银监会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或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此类现象并不是个案。新京报此前刊发《存款如何变保险:保险销售冒充银行职员,银行外泄储户信息》报道,今年 2 月,新京报记者在湖北武汉卧底调查发现,有银行网点违规引入保险公司销售人员,并任由他们冒充银行职工向储户推销保险。销售人员会刻意夸大保险收益,隐瞒保险不利条款。银行甚至向保险公司泄露储户个人信息。一名业内人士透露,银行从上到下之所以全力推销保险,除了正常的销售佣金之外,通常还能拿到数额不菲的回扣," 这是潜规则。"
商业银行因非银行工作人员在银行兜售金融产品被处罚已有先例。2025 年 8 月 15 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三亚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一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因允许非商业银行从业人员在商业银行营业场所从事保险销售相关活动,被罚款 25 万元。
举证、维权难,法学专家:应强化银行举证义务
多名接受采访的储户告诉记者,他们至今没有收到退赔款。这些储户损失普遍在十几万到几十万元,是他们的 " 养老钱 "。
新京报记者查询公开信息得知,涉案的鼎辉世纪、普信惠福等公司在多起民事纠纷中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下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于是,储户们把索赔的希望寄托在银行。
至于银行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取决于银行未尽审慎经营义务是否与储户的损失存在因果关系。郑飞表示,如业务员存在明显冒充行为但银行并未进行相关的警告、未做到合理的警示、巡场,未张贴警示海报等。在此情形下,可以认定银行存在一定的过错,受害者可以 " 安全保障义务侵权 " 为由起诉,让银行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银行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银行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郑飞补充,储户们的证人证言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因储户们与该案具有利害关系,其证言证明力较弱;本案中缺乏其他相互印证的实物证据,如现场录音录像、销售人员是否伪造了银行工作人员的工牌、售卖的理财产品的宣传材料等。
郑飞认为,由于涉案人员非银行工作人员,难以证明保理公司的违法行为与银行有关,在缺乏其他证据特别是银行监控录像佐证的情况下,证人证言被主管部门或法院采信的难度较大。
" 银行与个人储户的地位是不对等的。" 郑飞说,发生纠纷后,银行在证据留存、举证上存在优势," 案件发生地点在银行营业场所,这导致相关的影像资料如监控视频、录音录像等资料都保存在银行。" 郑飞认为,若银行拒不提供相关材料,可能会增加储户证言的证明力,银行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针对储户举证难、维权难的困境,郑飞建议,司法实践中应强化银行的证据提供义务,要求银行提供相关录音录像、证据材料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