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4日,浙江证监局披露了一则《关于对沈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的处罚公告。
公告显示,当事人沈宇系员工,在广发证券杭州富春路证券营业部从业期间,存在向他人推介销售非广发证券发行或代销的金融产品并从中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浙江证监局表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七条第一款、《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第二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202号)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