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4日,厦门证监局披露了一则《关于对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的公告。
公告显示,华福证券作为原新三板挂牌公司江平生物的主办券商,在江平生物2021年、2022年2次定向发行推荐工作中,未能充分勤勉尽责,未对江平生物有关信息披露文件和定向发行申请文件认真履行审慎核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江平生物定向发行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的情形,未能保证你公司所出具的推荐工作报告以及对江平生物定向发行说明书核查意见的真实性、准确性。
厦门证监局表示,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六条、第七十五条第一款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号)第六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华福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
据厦门证监局披露的处罚公告显示,江平生物在2021年至2022年间,公司及其子公司通过签订虚假销售合同、虚假发货等方式,虚构与客户的有机肥、巨菌草等的销售业务,导致江平生物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分别虚增营业收入1.47亿元、1.52亿元,分别占公司披露2021年度、2022年度营业收入的68.62%、64.87%;分别虚增利润总额58,94万元、5691万元,分别占公司披露2021年度、2022年度利润总额的130.43%、119.77%。
对此,厦门证监局决定对江平生物及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夏江平、时任董事兼董事会秘书吴凯、时任副总经理周建钦、时任董事黄智雄、时任财务总监黄培城合计处以1260万元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