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于2025年10月召开,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为“十五五”时期经济高质量发展锚定方向、擘画蓝图。
根据会议公报,“十五五”时期,我国将以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为引擎,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与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深度融合,实现经济从规模扩张向质量跃升、从技术跟跑到创新引领的根本转型。这一战略部署中,新质生产力是动能核心,现代化产业体系是实践载体,二者共同构成中国式现代化的关键支撑。
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新质生产力的重要依托
新质生产力培育,离不开现代化产业体系的承载。对此,全会明确“坚持把发展经济的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上”。
在中共中央10月24日举行的介绍和解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固本升级、创新育新、扩容提质、强基增效”战略路径,进一步精准深刻勾勒出产业发展的逻辑:一方面,锚定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方向推进新型工业化,壮大先进制造业,推动化工、机械等重点产业提质升级,释放十万亿元级市场空间;另一方面则聚焦新能源、新材料、航空航天、低空经济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打造增长极,前瞻布局量子科技、生物制造、氢能和核聚变能、脑机接口、具身智能、第六代移动通信等未来产业。
同时,通过现代服务业与先进制造业深度融合提升产业链竞争力,以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和传统基建智慧化改造为抓手,构建集约高效、智能绿色、安全可靠的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为新质生产力提供全方位支撑。
科技自立自强:新质生产力的战略基石
科技自立自强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战略基石。特别是,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加速演进,原始创新与关键核心技术突破已成为国际竞争的焦点,唯有牢牢掌握科技发展主动权,才能为新质生产力发展筑牢根基。对此,全会提出统筹教育强国、科技强国、人才强国建设,提升国家创新体系整体效能,全面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这既要求我们产出更多“从0到1”的原创成果,更要推动人工智能、量子科技等前沿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让科技创新真正成为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的加速器。
要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关键在于强化科技基础条件自主保障,完善区域创新体系,提升创新资源统筹配置效率,更要强化企业主体地位,推动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其中,企业创新主体地位的强化尤为关键,未来应进一步支持领军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促进创新链与产业链深度融合,形成“科技突破—产业升级—经济转型”的良性循环。
与此同时,还要以数字中国建设为抓手,通过全国一体化数据市场建设与“人工智能+”行动,加快5G、工业互联网等新型基础设施布局,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实现实体经济与数字经济深度融合。围绕国家战略需求协同育人,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完善“创新能力导向”评价机制,优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激励政策,营造开放包容的创新生态,为科技自立自强注入持续动力。
科技金融:打通“资本—技术—产业”循环堵点
“十五五”时期,科技自立自强不仅是技术命题,更是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重构命题。新质生产力的高科技、高效能、高质量特征,决定了其对金融服务的特殊需求。作为连接创新资源与产业需求的关键纽带,科技金融的制度创新与工具升级,直接关乎科技自立自强的落地成效。此次全会强调的“完善新型举国体制”,“加快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科技金融制度创新提供了根本遵循。面向“十五五”战略任务,需构建与新质生产力相适配的“政策引导、市场主导、生态协同”三维科技金融体系,突破传统路径依赖,打通“资本—技术—产业”循环堵点。
一是要构建精准有效的政策支持体系。建议设立“科技金融协同领导小组”,统筹多部门政策资源,建立“科技项目库—金融产品库—企业需求库”三库对接平台,实现研发项目、资金供给、产业需求的精准匹配。针对基础研究“投入大、见效慢”特点,对高校、科研院所的基础研究项目给予“前补助+后奖励”,按成果转化收入的5%设立专项奖励资金,激励原始创新突破。优化税收激励与补贴政策,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从75%提高至100%,对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实行“亏损抵扣年限延长至10年”“股权转让所得免税”等优惠,吸引社会资本进入早期创新领域。
同时,创新“新型举国体制+市场化运作”模式,构建多层次资金池:针对“卡脖子”领域设立国家重大科技任务专项基金,吸引长期资本参与;按产业带设立千亿级新兴产业投资基金,采用“母基金+子基金+直投”架构;为未来产业设立孵化基金,建立“包容试错”机制,对失败项目投资成本允许全额计提损失。
二是打造多元创新的市场工具矩阵。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适配不同生命周期科技企业的融资需求:完善“基础层—创新层—精选层”递进式挂牌制度,降低未盈利科技企业上市门槛;在创业板试点“特别表决权”制度,保障创始人团队对技术路线的控制权;在科创板试点“分拆上市”制度,允许科技领军企业将创新子公司分拆至创业板、北交所上市,盘活创新资产;设立新三板“专精特新板”,推行“挂牌即融资”,强化区域性股权市场“科技企业培育板”功能,建立转板对接机制。发展私募股权二级市场(S基金),设立交易所“科技债券板块”,探索专利许可费证券化(ABS),盘活存量知识产权资产。
创新科技信贷产品与服务模式。开发“技术流授信”模式,将专利数量、研发投入占比、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等作为核心授信指标;建立“全国统一知识产权评估中心”,推广“知识产权证券化”与知识产权质押登记“跨省通办”;推广“贷款+保险+财政风险补偿”的联动模式,创新“投贷联动”产品,允许商业银行对科技企业开展“股权投资+债权融资”组合服务。发挥开发性金融机构中长期融资优势,扩大专项贷款规模,实行优惠利率政策,延长贷款期限至10—15年,匹配科技成果转化周期。
三是营造协同高效的生态支撑环境。首先,要健全法治保障与政策协同机制,加快制定科技金融促进法,修订商业银行法,允许商业银行开展“科技信贷专营业务”,适当放宽混业经营限制;完善专利法,增设“专利开放许可融资”制度,允许企业以专利许可收益权作为还款来源。建立科技金融政策清单制度并推行“政策计算器”工具,在自贸试验区试点科技金融政策集成创新,允许地方政府在风险可控前提下自主开展政策创新。
其次是培育产业集群与风险保障金融生态,围绕先进制造业集群打造“产业基金+科技银行+专业园区”协同模式,在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设立“科技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赋予其跨境金融创新、资本项目可兑换等权限。如允许试验区内科技企业直接在香港发行“人民币计价科技债券”,资金可自由进出用于研发投入;试点“知识产权跨境质押”,允许外资机构以专利质押方式在境内开展融资。扩大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覆盖面,创新研发中断保险、专利侵权责任险,组建“中国科技再保险公司”,完善科技金融风险缓释工具。
同时,要构建数字化科技金融服务平台,整合企业征信、知识产权、科研项目等数据,开发科技企业信用评分模型与AI投顾服务,在重点城市试点“数字孪生科技金融园区”,实现业务全流程线上办理。建立“政府数据开放+企业数据共享”机制,将科技、税务、海关等部门的企业数据向金融机构开放;开发“数据信托”产品,允许科技企业以数据资产入表融资,将数据收益按比例分配给数据贡献者。
此外,深化科技金融国际合作,扩大“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在保证国家安全的前提下允许外资创投机构以人民币投资境内科技企业;在上海、深圳试点“国际科技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开展跨境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业务;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共建“科技金融联盟”,设立“丝路科技发展基金”,支持科技企业海外研发中心建设。积极参与制定国际科技金融会计准则,推动相关规则与国际接轨。加入“国际科技金融监管论坛”,与主要国家建立监管协调机制。在海南自贸港试点“国际科技金融沙盒”,允许境外金融机构开展创新产品试验。
站在“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点,科技金融肩负着赋能新质生产力、支撑科技自立自强的时代使命。“十五五”时期,通过政策、市场、生态三位一体协同发力,推动科技与金融深度耦合,必将为中国式现代化注入源源不断的强劲动能,为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筑牢坚实基础。
(作者田轩为清华大学国家金融研究院院长、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副院长)
